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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时间:2024-04-16   访问量:18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20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现就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认定范围。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主要适用于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严格标准要求。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衡量“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的第一标准,强化对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的考察,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双师型”教师认定,已认定的应予以撤销。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要突出对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考察,注重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绩。要熟悉行业企业情况,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以及行业企业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

  三、加强组织实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认定工作应按照个人申报、组织认定、结果复查的程序具体实施。组织认定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程序指定具备认定条件的学校、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织等具体实施。实施主体要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行业企业、院校专家等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严格按照标准条件,规范程序,保证质量。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应及时更新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四、强化监督评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认定工作的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教育部将对各地“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进行抽查。

  五、促进持续发展。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要结合学制和专业特点,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不超过5年一周期的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

  六、注重作用发挥。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在“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院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中,应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重要指标。

  国家制定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见附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具体情况,以及不同教育层次、专业大类等,参照制定修订本级“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实施办法,明确支持举措,实行分类评价,并适时调整完善。认定工作实施主体应根据认定对象具体情况,制定“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各地各校制定的“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可结合实际明确破格条件。

  各地应于2022年底前展开本年度“双师型”教师认定相关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12月20日前将认定工作进展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遇有重要问题及时报告。联系人及电话:王少愚、孙晓虎,010-66097080、66097715,邮箱:fzc@moe.edu.cn,传真:010-66020522。

  附件: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试行)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

(试行)

第一条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第二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第三条  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第四条  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各层级“双师型”教师,在满足第一至四条标准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2.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积极参与并承担教学研究任务,在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3.具有一定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积极承担实习实训教学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工作。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职务(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2.具有较强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技术革新的能力,在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践中取得较突出的成果,起到带头人的作用。

3.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中级及以上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职务(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地市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具有丰富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突出成果。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高级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高级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职务(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第六条  高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各层级“双师型”教师,在满足第一至四条标准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积极参与并承担教学研究任务,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有发表、出版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

3.具有一定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果,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职务(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技术革新的能力。参与过重要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较突出的成果,起到带头人的作用。有发表、出版的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受到学术界的好评。

3.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中级及以上证书或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职务(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4.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代表本领域较高水平的奖项;或指导学生获得地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奖励。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地市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主持过重要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教学研究项目或科研项目,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有发表、出版的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

3.具有丰富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高级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高级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职务(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4.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奖项;或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奖励。

第七条  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甘肃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试行 )》、《甘肃省职业教育 “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

一、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都有哪些?

认定范围

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 (包括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

认定对象

1.校内专业课教师: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机构从事专业课教学的专任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聘期达到2年的非在编聘任教师)。公共课教师和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兼任、转任专业课的,以专业课教师身份参加认定。

2.企业兼职教师:现在企业任职或有企业工作经历、经正式聘任且兼职任教的人员为本办法所指企业兼职教师,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基本标准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2.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发展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3.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4.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 (群) 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各层级“双师型”教师在满足第三条基本标准的基础上还应达到以下业绩标准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两年,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教学评价结果均达合格以上。

2.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课程标准制定,或参与完成校级及以上在线精品课程或实训基地项目建设,或参与完成校级及以上教改项目。

3.具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从事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生产实践工作经历,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或承担实习实训教学任务不少于30学时(可累计计算);或参与产业学院、企业工作站等产教融合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或参与技术技能案例库建设,积累案例不少于10项;或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职务(职称)。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担任初级“双师型”教师满五年,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教学评价结果均达合格以上,且至少获得1次良好及以上等级,或在校级及以上教学能力比赛中获奖。

2.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践中取得较突出的成果,起到带头人的作用。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项:

①作为前2名,参与完成校级及以上教改项目;

②作为前2名,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

③作为前2名,参与课程标准制定;作为前2名,参与完成校级及以上在线精品课程;

④作为前2名,参与完成校级及以上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⑤作为前2名,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3.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3项:

①具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从事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生产实践工作经历,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

②承担实习实训教学任务不少于60学时(可累计计算);

③参与技术技能案例库建设,积累案例不少于20项;

④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中级及以上证书;

⑤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职务(职称);

⑥本人(包括指导学生)参加市厅级及以上技能比赛获奖;

⑦担任市厅级及以上技能竞赛专家或裁判;

⑧参与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 1 项。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担任中级“双师型”教师满五年,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特色鲜明,教学业绩突出,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教学评价结果均达合格以上,且至少获得1次优秀等级或2次及以上良好等级,或在市厅级及以上教学能力比赛中获奖。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3项:

①获评市厅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技术能手、名师工作室负责人、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荣誉称号;

②主持完成市厅级及以上教改项目;

③主持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

④主持课程标准制定;

⑤主持完成市厅级及以上在线精品课程;

⑥主持完成市厅级及以上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⑦作为主持人获得市厅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3.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3项:

①具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从事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生产实践工作经历,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

②承担实习实训教学任务不少于90学时(可累计计算);

③参与技术技能案例库建设,积累案例不少于30项;

④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高级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高级证书;

⑤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职务(职称);

⑥本人(包括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比赛获奖;

⑦担任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专家或裁判;

⑧参与完成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 1 项。

高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各层级“双师型”教师在满足第三条基本标准的基础上还应达到以下业绩标准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两年,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教学评价结果均达合格以上;或开发课程思政教学案例不少于10项。

2.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与完成校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或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课程标准制定,或参与完成校级及以上在线精品课程或实训基地项目建设,或独立或者作为第一作者在CN或ISSN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参编著作3万字、译著4万字或教材3万字以上(可累计计算),或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3.具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本专业领域相关的生产实践工作经历,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或承担实习实训教学任务不少于60学时(可累计计算);或参与技术技能案例库建设,积累案例不少于10项;或作为前3名,参与技术革新、横向课题等社会服务项目;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国家授权专利或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转化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或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考评员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职务(职称);或担任市厅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专家或裁判或监督员;或参与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 1 项;或本人(包括指导学生)参加校级及以上职业技能比赛获奖;或获校级优秀教师;或承担企业培训任务或国际双语专业课程教学任务不少于20学时/学年。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担任初级“双师型”教师满五年,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教学评价结果均达合格以上,且至少获得1次良好及以上等级,或在校级及以上教学能力比赛中获奖;或开发课程思政教学案例不少于20项。

2.具有较强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4项:

①作为前2名,参与完成2项或主持完成校级及以上教改项目;

②作为前2名,参与完成2项或主持完成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③作为前2名,参与完成2次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

④作为前2名,参与完成2次或主持完成课程标准制定;

⑤作为前2名,参与完成2次或主持完成校级及以上在线精品课程;

⑥作为前2名,参与完成2次或主持完成校级及以上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⑦独立或者作为第一作者在CN或ISSN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⑧参编著作 5 万字、译著8万字或教材6万字以上(可累计计算)。

3.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3项:

①具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本专业领域相关的生产实践工作经历,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

②承担实习实训教学任务不少于90学时(可累计计算);

③作为前2名,参与技术革新、横向课题等社会服务项目,到款额达10万元及以上(可累计计算);

④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国家授权专利或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并转化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⑤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中级及以上证书或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证书,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职务(职称);

⑥担任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专家或裁判或监督员;

⑦参与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 1 项;

⑧参与技术技能案例库建设,积累案例不少于20项;

⑨承担企业培训任务或国际双语专业课程教学任务不少于40学时/学年。

4.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1项:

①本人参加市厅级及以上技能竞赛获奖;

②获得市厅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③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发明奖;

④指导学生获市厅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奖励。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担任中级“双师型”教师满五年,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特色鲜明,教学业绩突出,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教学评价结果均达合格以上,且至少获得1次优秀或2次良好及以上等级;或在市厅级及以上教学能力比赛中获奖;或开发课程思政教学案例不少于30项。

2.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4项:

①获评地市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名师工作室负责人、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

②主持完成地厅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③主持完成地厅及以上科研项目;

④主持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精品在线课程;

⑤或主持完成市厅级及以上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⑥独立或者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⑦参编著作 10 万字、译著 15 万字或教材 12 万字以上(可累计计算)。

3.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4项:

①具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本专业领域相关的生产实践工作经历,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

②承担实习实训教学任务不少于120学时(可累计计算);

③主持技术革新、横向课题等社会服务项目,到款额达20万元及以上(可累计计算);

④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并转化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⑤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高级及以上证书、职业资格高级及以上证书或考评员证书;

⑥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职务(职称);

⑦担任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专家或裁判或监督员2次及以上;

⑧参与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 1 项;

⑨参与技术技能案例库建设,积累案例不少于30项。

4.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1项:

①本人参加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获奖;

②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③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发明奖;

④指导学生获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奖励。

企业兼职“双师型”教师认定

基本条件

1.具有教师资格,或累计参加教育理论培训达到72学时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累计聘期满2年及以上,承担专业课程教学任务(含实践教学)180学时以上。

4.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相关规定,学生评教结果良好。

业绩条件

1.初级“双师型”教师

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或实训基地建设,能独立承担聘任学校安排的1门及以上实践课程教学任务。工程系列初级职称。

2.中级“双师型”教师

企业工作满5年,近3年累计承担专业课程教学任务360学时及以上(含实践教学),承担课程2门及以上(2年承担同1门可累计为2门)。作为前三参与校级项目2项或市级及以上项目1项。工程系列中级职称。

3.高级“双师型”教师

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企业工作满10年,近5年累计承担专业课程教学任务520学时及以上(含实践教学),作为主持人参与市级项目2项或省直单位教科研项目1项(聘任学校为共同完成单位)。工程系列高级及以上职称。

破格晋升业绩标准

1.破格申报晋升层级的,须至少在低层级“双师型”教师岗位聘用满 1 年。

2.符合下面任意一项可破格认定中级“双师型”教师。

省级五一劳动奖章、省级园丁奖、省级优秀教师、省级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级道德模范、省级脱贫攻坚先进个人、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负责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陇原工匠、市级领军人才、文化名家、甘肃省黄炎培职业教育杰出校长、甘肃省黄炎培职业教育优秀教师、博士学位(企业工作经历满1年)。

3.符合下面任意一项可破格认定高级“双师型”教师。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道德模范、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个人、大国工匠、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负责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国家级教学团队主持人、省级领军人才、“陇原人才服务卡”持有人、中华职业教育社黄炎培杰出校长、中华职业教育社黄炎培杰出教师、甘肃省拔尖领军人才、甘肃省职业教育“工匠之师”、甘肃省科技专员、博士学位(企业工作经历满2年)。

4.企业兼职“双师型”教师满足教学工作量的,参照执行。

 

“双师型”教师认定要符合以下条件

√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主;

√初次认定可不设置任职年限要求。认定实施中各认定机构对省直部门、市直部门项目归类(教学研究类、教材建设类、课程建设类、工作室建设类、团队建设类、专业建设类、实训基地建设类、社会服务类、基础研究类、创新创业类等)整理,纳入各专业类认定指标;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认定机构应根据专业类实际情况,制定《***专业类“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及《***专业类“双师型”教师认定申报表》,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各职业学校要完善“双师型”教师认定、年度考核以及退出管理机制,认定标准不得低于本标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各职业学校可结合实际制定年度考核标准;

√“双师型”教师,由于师德师风、违规违纪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可直接取消其“双师型”教师认定结果;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结果由省教育厅发文公布。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由省教育厅监制,省认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并发放电子证书,电子证书有效限期5年;

√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二、就如何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省教育厅还提出以下要求

1.遵制定分层分级认定标准。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突出对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考察,注重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绩和行业企业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的考核。职业学校结合办学实际,制定具有校本特色的“双师型”教师认定校级标准。

2.建立三级认定机构。组建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行业企业技术骨干、高级管理人员、专家学者组成的省级“双师型”教师专家评议委员会,负责省级“双师型”教师认定结果的复核、发布及第三方认定机构的遴选工作。第三方认定机构由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职业学校组建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行业企业专家、高级职称教师组成的校级“双师型”教师认定委员会,按照标准条件,严格规范程序,开展校级“双师型”教师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3.规范三级认定流程。每年5月开展省级“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认定流程分三阶段。

(1)校级推荐。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的认定经教师提出申请、二级院系审核、校级“双师型”教师认定委员会评审后,经学校同意推荐参加省级“双师型”教师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的认定经教师提出申请、教务部门审核、校级“双师型”教师认定委员会评审后,报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2)市州认定。按照隶属关系,中等职业学校初级、中级“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标准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再次细化。初级、中级认定结果报送省教育行政部门。中等职业学校高级“双师型”教师认定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由学校报送至各专业类“双师型”教师认定机构。

(3)机构认定。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将申请认定“双师型”教师的相关材料报送至各专业类“双师型”教师认定机构,由第三方认定机构严格按照省级发布的标准,组织“双师型”教师认定及“双师型”级别确定工作。

(4)省级复核。省级“双师型”教师专家评议委员会对第三方认定机构认定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提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议,审议结果经公示无异议,予以备案发布并颁发证书。

4.动态调整认定标准。各层级各专业类“双师型”教师认定机构组建行业正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总人数1/2的标准修订专家委员会,在国家和省级认定标准基础上,以不低于国家标准、省级标准为原则,以行业企业高端化、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要求为依据,动态修改细化认定指标。专业类“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修订的认定标准经省级“双师型”教师专家评议委员会审议后发布。

5.完善机构遴选机制。编制发布“双师型”教师认定机构遴选条件,建立三级遴选机制,择优遴选“双师型”教师认定机构。经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认定机构,服务有效期五年。期满认定机构,可自愿参评新一轮认定机构遴选。

6.建立认定结果动态调整机制。各层级各专业类“双师型”教师认定机构每三年对已认定“双师型”教师开展绩效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对标省级认定标准,重新予以认定等级;连续两次认定等级考核不合格的,经省级“双师型”教师专家评议委员会审议,撤销省级“双师型”教师认定等次,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省级“双师型”教师认定资格。

7.建立专业和技能定期考评机制。加强“双师型”教师全生命周期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能力培训和考评。“双师型”教师的理论教学能力考评由各院校教师发展中心或相关部门牵头实施。“双师型”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考评由各层级各专业类“双师型”教师认定机构分批次分阶段实施。

8.加强数据平台建设。搭建省级“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大数据平台。建立季报制度,分析省级“双师型”教师阶段性诉求和科研成果转化需求,供企业查询。实时发布企业阶段性岗位需求和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需求,供学校查询对接,为教师发展搭建校企合作平台。

9.推进校企共育共生。设置特聘岗位,推进“固定岗+流动岗”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企业选派具有教学能力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专业课程教学任务,指导“双师型”教师岗位实践教学,共同开展教学研究。学校“双师型”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岗位实践、参与企业工程实践或技术攻关。

10.完善奖励激励机制。各职业技术大学和高职院校建立“双师型”教师分级绩效增幅标准和课酬分级上浮标准;各中等职业学校严格按照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建立省级“双师型”教师奖励激励办法。各职业技术大学和高职院校在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评优选先等中将“双师型”教师资格作为优先条件。


转自2023-01-30甘肃省教育厅官网:http://jyt.gansu.gov.cn/jyt/c120301/202301/719013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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